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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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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法律部门定位存在困难 (一)本法没有规定一项主观公权利 (二)本法没有明确法律实施的专责主管部门 (三)本法没有界定“家庭教育工作
文章目录
一、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法律部门定位存在困难
(一)本法没有规定一项主观公权利
(二)本法没有明确法律实施的专责主管部门
(三)本法没有界定“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范围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应定位于社会法
(一)教育法(偏重行政法)的观点及其不足
(二)婚姻家庭法(偏重私法)的观点及其不足
(三)社会法之理论证成
三、社会法定位对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影响
(一)回应《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范缺失问题
(二)重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突出家庭教育精准帮扶
(四)强化家庭教育社会治理
四、结语
文章摘要:法律部门定位研究的是法律的部门法归属问题,这对于法律的实施而言至关重要。由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文本上没有规定一项主观公权利,没有明确法律实施的专责主管部门,以及没有界定"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范围,这导致对其进行法律部门定位存在困难。但是通过分析《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法、婚姻家庭法和社会法的关系发现,从社会法的部门法定位对其进行认识将有助于其实施。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应完善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回应《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范缺失问题,突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精准帮扶和家庭教育社会治理。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3277/j.cnki.jcwu.2022.01.006
论文分类号:D922.16
文章来源:《当代家庭教育》 网址: http://www.ddjtjyzzs.cn/qikandaodu/2022/0204/1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