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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坚守与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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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独立人格之养成及社会化塑造,最先在家庭中实现和积淀,家庭的教育功能是落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重要载体。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的核心化演进,家庭教育中
未成年人独立人格之养成及社会化塑造,最先在家庭中实现和积淀,家庭的教育功能是落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重要载体。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的核心化演进,家庭教育中面临的风险和矛盾日益显现。特别是伴随着数字时代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在其踏入社会之前便已开始,这给家庭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
当前,一些家庭存在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现象,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家庭教育促进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该法明确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提出赋能家庭的新思路、新方法,为落实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带来了契机。新时期,以法治力量护航引领家庭教育,应该有所坚守,有所革新。
一、始终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成年人主导的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的需求及利益常有被忽视、被侵犯的风险。父母等监护人更习惯于从自身视角和意愿出发,思考及安排未成年人的教育事项,常常错判未成年人真正的需求和能力,直接或间接引发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系列问题。未成年人具有天然脆弱性,其有限的行为能力要求在涉及与其相关的事项中理应进行倾斜、优先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中,确立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此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相关问题的理论来源和规范依据。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不同年龄段及不同生活环境中的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表征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吸纳专业力量,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专业指导。
因此,在具体的家庭教育场景中,首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摒弃家长主义的弊端,从未成年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和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选择。其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有效参与家庭教育提供机会保障。尊重未成年人表达的意愿,对与其成熟度相匹配的表达给予充分的考量和采纳,让未成年人成为家庭教育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有效参与中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治力。最后,建立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保护监督机制。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危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后果时,国家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亲权的具体体现。但需注意,一味取消监护权并非明智之举,通过督促监护、强制亲职教育等方式有效实现监护效果的改善才是治本之策。在涉及相关事项的诉讼中,应当从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出发,为其配置诉讼代理人,支持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二、尊重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家庭教育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中采用了狭义的家庭教育概念,但要实现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首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特别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的独立性更加凸显,俨然成为网络“原住民”。在成年人占绝对优势的家庭教育中,对未成年人表达和行为的有限关注是现代家庭教育焦虑的一个重要原因,立足于成年人的视角无法准确识别未成年人的真正需求,进而对子女形成脱离实际的期望。“家长拉动式”抑或“拔苗助长式”的教育不仅会徒增双方压力,而且最终难逃子女厌学、弃学甚至走向极端的局面。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7条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合理运用与未成年人“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的方式方法。这意味着,致力于打造“伙伴式”的亲子关系,摒弃“父权制”的专断独行,是这部法的宗旨之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规范自身的言行,自觉承认并尊重子女的表达。
其次,相信未成年人有能力表达自己,尊重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治权。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的规定,每个有“主见能力”的儿童之意见都应当得到与其年龄及成熟度相匹配的对待。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儿童很小的时候就能形成观点,即使他们不能用成人的语言表达,但也会通过特殊的形式(声音、表情、肢体语言等)表现,因而建议不应为参与权设置年龄下限。由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跳出未成年人有限行为能力论的局限,将未成年人看作是能够根据自己的生活观念作出选择及采取行动的人,是家庭教育的积极参与者。
文章来源:《当代家庭教育》 网址: http://www.ddjtjyzzs.cn/zonghexinwen/2022/0224/1770.html